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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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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一系列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一些结论。

第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对那些长期增长要素的改进,关系到一个经济体能不能持续增长、高质量增长,这是最根本性的问题。因此要时刻抓住不放,当作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而与此同时,在需求侧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也是必要的。它可以保证经济平稳发展,少一些大波动,减少动态损失。

第二,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或数量的计算,既要包括中央政府的赤字与支出,也要包括地方政府的新增债务,无论是公债收入还是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渠道借的钱,也都要纳入统计,才能把问题说清楚。不能总是稀里糊涂地算账,却不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大国,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变化的宏观调控政策,不是一个科学的政策,是缺乏起码的理论与科学依据!

第三,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本身就要包括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控制。地方政府的利益在于发展地方经济,客观上它们不对宏观经济表现负责。全国的就业与通货膨胀,不是地方政府关心的问题,它们无法起到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的最终还款人其实还是中央政府(或者说,是“全民”)。因此,中央政府负起宏观调控责任的含义之一,就是要在债务问题上控制地方债务的增长。现在修订后的《预算法》已经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一关系,今后要认真依法办事。

第四,无论情况有没有“失控”,在计算财政政策的“力度”时,都需要将地方政府的借债与支出计算在内。过去我们所说的“政府赤字”,只计算中央政府的债务,而没有包括地方政府事实上的负债,这是非常容易导致政策失误的。地方政府债务无法列入正式的统计体系,有许多属于隐形债务,这些实际上说明我们的财政金融体系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预算法》的修订,为财政金融体系的改革奠定了基础,我们应该从现在起就计算每年的政府赤字总额,把地方政府的当年新增债务包括进来,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财政政策的力度,谨防失误!

只有做到了以上各点,我们才能有科学的、适当的、有度的、节制的宏观调控政策。任何政策当然都是要有一个度。不经过科学分析和定量计算的政策,都属于盲目性。但反过来,也不能因为过去出现过“大水漫灌”式的盲目性,就否定中央政府应该严肃地、科学地和及时地担负起宏观调控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必要的宏观调控政策,要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出现过热,也不出现“过度低迷”!


[1] 樊纲,中国经济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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