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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及其制度因应

时间:2023-03-15 04:21:59

汤晓莹

一、问题的提出:困在算法中的平台经济从业者

“数智化社会”下,传统中“人—人”关系演变为“人—技术—人”关系。(1)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82页。在用工领域,受“数智化社会”的影响,在典型劳动关系之外涌现出大批新就业用工形态,以互联网平台用工最为典型。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以下简称“平台用工”)(2)王天玉根据互联网平台在劳务交易中功能和地位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前者平台处于居间地位,不参与劳务交易,后者平台作为劳务交易的组织者,分别与劳务供需方缔约,包括平台直接雇佣劳务提供者的模式、代理商雇佣劳务提供者的B模式以及劳务提供者自主参与的C模式,即“平台用工创新模式”。在A模式下平台企业直接雇佣平台经济从业者,在B模式下,平台将其特定区域的工作量整体外包给代理商,代理商与平台经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鉴于“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下的平台经济从业者往往既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未与代理商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下的平台经济从业者成为本文的讨论对象。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类雇员”解释路径及其规范体系》,《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86页。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三角关系。平台用工存在三方关系,即平台企业是“劳务分配方”、客户是“劳务需求方”、平台经济从业者是“劳务提供方”。平台企业通常声称自己为“技术公司”,否认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劳动者”地位。其二,数据驱动与算法控制。平台企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收集平台经济从业者和客户的个人数据,且这些数据将成为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基础。也正因为算法的“掩护”使平台企业得以扮演一个中立的技术公司从而避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3)田野:《平台用工算法规制的劳动法进路》,《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第134页。尽管数智化技术推动了劳动世界的革命,但是也给劳动领域带来了冲击。2020年《人物》杂志发表的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揭示了外卖骑手逐渐成为算法之“囚徒”现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然而,外卖骑手仅仅是困在算法系统众多成员中的一个“缩影”,还有千千万万的平台经济从业者也同样受制于算法。这对于通常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平台经济从业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有关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具体体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面临“经济利益损失”。“经济利益损失”是指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经济收入遭受不利影响。在平台算法系统的运行中,客户的评价是一项重要的指标,直接关系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经济收入水平。然而,在平台算法系统的运行过程当中存在诸多影响客户对平台经济从业者作出差评的因素。(4)此外,还存在其他影响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经济收入的因素。例如,平台企业可能对平台经济从业者就平台算法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出虚假陈述,实施违背平台经济从业者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在美团送餐系统的运行中,作为平台企业讨好顾客的一种手段——顾客端显示的期望送达时间小于骑手端显示的送达时间,引发了顾客和骑手之间的矛盾,导致顾客对骑手的差评;(5)例如,美团送餐系统在计算配送时间时往往未考虑平台经济从业者等待电梯时间以及商家出餐时间,从而导致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收到客户的差评;在美团外卖送餐系统的设置中,商家可以对平台经济从业者进行差评和投诉,而平台经济从业者却不能评价商家,甚至顾客对商家的差评还经常出现在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差评区域等等。赖祐萱:《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https://zhuanlan.zhihu/p/225120404,2022年3月8日。平台企业可能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形成对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人物画像”以对其作出差别对待进而影响其经济收入等。尽管这些经济利益损失在短时间内不易察觉,然而从长期来看,损害的可重复性将对平台工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可忽略的实质损害。

第二,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遭遇“人身利益损失”。“人身利益损失”是指平台经济从业者的身体健康利益遭受不利影响。譬如,美团外卖配送系统是根据直线距离预测时间长短,但实际送餐途中可能包含大量的逆行路段。对此,平台经济从业者更多时候为了不超时而跟着导航承担逆行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外卖系统中越来越短的配送时间增加了平台经济从业者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商家出餐慢还可能导致平台经济从业者与商家产生争执进而产生人身损害后果等等。(6)例如,美团送餐系统在计算配送时间时往往未考虑平台经济从业者等待电梯时间以及商家出餐时间,从而导致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收到客户的差评;在美团外卖送餐系统的设置中,商家可以对平台经济从业者进行差评和投诉,而平台经济从业者却不能评价商家,甚至顾客对商家的差评还经常出现在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差评区域等等。赖祐萱:《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https://zhuanlan.zhihu/p/225120404,2022年3月8日。

第三,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失去“行为选择自由”。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实际上并不具有选择是否接受平台订单分配的自由。例如,无论是“美团”还是“饿了吗”都为平台经济从业者设置了等级评分体系,这直接与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经济收入挂钩。为此,平台经济从业者为了获得更高的等级和更多的积分,只能不断接受平台的任务分配而失去了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订单分配的自由,形成“表面松散管理、实质严格控制”的现象,构成了“自主性悖论”。(7)再例如,为了解决网页企业不能像传统企业一样直接控制作为独立合同人的平台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一问题,像Uber这样的平台企业运用了“价格”、“补偿”机制使驾驶员每日工作较长的时间,满足客户的出行需求,降低客户的出行成本。在2014年4月,Lyft为了与Uber竞争消费者,降低了30%的平台驾驶员的驾驶费用,作为补偿,Lyft宣布暂不向平台驾驶员收取20%的服务费。但随后Lyft又重新开始向平台驾驶员收取服务费,并附加了新的规定:对于每周工作时长为40-50小时的平台驾驶员,平台可以减少收取5%的服务费,因此不少平台驾驶员认为这项举措等同于对非全日制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处罚”。这与“美团”或者“饿了吗”所实行的等级评分体系有异曲同工之妙,变相地延长了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在线时长。Liz Gannes,“Lyft and Uber Price Wars Leave Some Drivers Feeling Crunched”,https://www.vox/2014/4/30/11626254/lyft-and-uber-price-wars-leave-some-drivers-feeling-crunched,2020年4月1日。再如,平台企业还会对平台经济从业者在提供劳务给付过程中的行为作出约束,如美团推出的“微笑行动”等,增加了平台经济从业者提供劳务给付的负担。(8)赖祐萱:《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https://zhuanlan.zhihu/p/225120404,2022年3月8日。

第四,平台经济从业者可能丧失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地位。平台算法的运行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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