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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

时间:2023-04-12 05:59:45

■ 李 乐 赵春玲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新世纪以来,随着以大数据为主体的数字技术持续迭代升级和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几乎每个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个真正的数字时代已悄然驾临。而在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西方世界,越来越多的批评家和研究者也不断声称,他们身处其中的资本主义正在加速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以数字技术为最先进生产力要素、“数字劳动”作为基本劳动形式的“数字资本主义”阶段。然而,究竟何谓“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主义”?这种建立在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基础上的新型生产方式,相比于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传统资本主义体系,到底有着怎样的不同?以及,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认识这些新变化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剥削性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究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能为我们坚持走一条真正以人民共享、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中国式社会主义数字经济发展新路提供重要启示。

一、数字资本主义与数字劳动

一般认为,美国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军人物丹·席勒(Dan Schiller)在1999年的《数字资本主义:全球市场体系的网络化》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数字资本主义”这个概念。按照席勒的解释,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与工具。”[1](第5页)而在新世纪出版的《数字化衰退:信息技术与经济危机》一书中,席勒又进一步指出,作为资本主义最新发展阶段的数字资本主义,意指“一种更倾向于信息通信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资本主义体系”。[2](第6页)席勒的这两个描述性定义,也是当前各国研究者最广泛援引的两个说法。对此,有必要强调两点:第一,无论是席勒本人还是其他研究者,都明显是基于批判的意图而运用这两个定义的,即数字资本主义主要是作为一个批判的对象而受到关注的。这与那些垄断着全球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本的商业巨鳄们齐声为之大唱赞歌的景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些垄断者看来,数字资本主义代表一种“无摩擦的资本主义”,意味着一个能最大化实现自由、平等、民主价值的美丽新世界的到来。第二,席勒前后两个定义暗含了两种看待数字资本主义的不同视角。具体而言,前者代表一种更宽广的观察视角,或者说描述的是“广义的”数字资本主义图景,即一种因数字技术的全面介入而在经济、政治、社会交往、文化意识形态、个体生存状态诸方面都发生剧变的新型资本主义系统。后者描述的则是一幅“狭义的”数字资本主义图景,即一种以数字技术为最主要生产力因素的资本主义经济系统或生产方式。

目前,这两种视角在国内外研究者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采取“广义”视角相对更普遍。拿国内来说,目前最受关注的几位研究者大多采取的都是“广义”视角。例如,蓝江教授在融汇马克思的科学洞见与阿甘本、巴耶塔、拉图尔等西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搭建起了一个包含本体论、存在论和政治经济学三重理论维度的分析框架,并基于该框架对当代西方数字资本主义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和批判。[3]其他有代表性学人如汝绪华和汪怀君的研究,也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系统、一种压迫性社会权力结构、一种特殊生产方式等多重角度对数字资本主义作出了全面的分析。[4]这个将数字资本主义当作包含多重层面的复合系统来分析的研究进路无疑是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点而言,还是从国内外学界目前还处在初步探索的阶段来看,我们似乎也应该给予“狭义”视角以同等的重要性。

而要从“狭义”视角对作为一种经济系统或生产方式的数字资本主义作出分析,当务之需是澄清“数字劳动”(Digital-Labor)这个关键概念。从字面意思看,正如“雇佣劳动”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构成性特征一样,“数字劳动”乃是指一种与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特殊劳动形态。不过,对于究竟何谓“数字劳动”,国内外学界目前还存在很大分歧,甚至绝大多数研究者还仅止于从现象描述层面来讨论哪些具体形式的劳动应归于数字劳动的范畴。概括说来,迄今为止学者们在讨论何谓“数字劳动”时所涉及到的具体劳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受众劳动”“产消劳动”抑或“玩乐劳动”。

就其作为传统“产业劳动”(即“雇佣劳动”)概念的相对物而言,“数字劳动”最早可追溯到加拿大传播学者达拉斯·斯麦兹(DallasW.Smythe)1977年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提出的“受众商品”概念(Audience commodity)。[5]所谓“受众”,斯麦兹指的是文化传播过程中作为信息接收者存在的读者、听众、网民等;而“受众商品”则是指,鉴于人们在消费各种信息的同时所表露出来的偏好、兴趣等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消费行为乃至这些“受众”本身就是可商品化的。后来,英国传播政治经济学家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受众商品”概念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的概念,并由此形成了“数字劳动”的概念雏形。

此外,福克斯还曾基于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有关“生产和消费合二为一”的预言[6](第276页),提出过另一个通常也被视为“数字劳动”原型的概念——“产消劳动”(Prosumption Labor)。其含义是指:当我们进入各种互联网社交媒体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并浏览不同类型的传播内容时,我们的浏览行为本身所留下的“数据痕迹”,亦即所显示的兴趣、偏好和习惯等信息,已经通过网络后台的算法操作得到收集和深度分析,而这种后台操作的目的就在于把更多与我们口味“匹配”的新信息进一步地推送给我们;由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是作为花钱消费信息的消费者而存在,另一方面又作为提供新信息的生产者而存在,并且这种信息生产会因为网络后台的算法分析和推送而一步步地将我们牢牢束缚在特定的欲望和偏好之上。

最后,朱利安·库克里奇、特勒贝·朔尔茨等学者还提出了作为数字劳动的“玩乐劳动”(Play Labor)概念,其含义是:由于后台信息收集和算法推送的存在,当互联网用户出于休闲、娱乐、交友等目的在社交媒体或虚拟空间种上传图文信息、分享观点或发表评论时,他们的“玩乐”便不再仅仅是玩乐,而同时也是为数字平台所有者提供的一种无偿或半无偿、免费或半免费的劳动。

显然,无论是“受众劳动”“产消劳动”还是“玩乐劳动”,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彻底颠覆了人们有关生产与消费、休闲与劳作之差别的传统理解。而也正是这种颠覆性,让我们窥见到了数字劳动以及建基其上的数字资本主义生产,相比于“产业劳动”和前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之处。

第二,服务于数字技术系统本身的各类“物质性劳动”。

国内外学界目前在“数字劳动”概念上的巨大分歧还体现在,研究者们对于是否也应该把那些直接服务于数字技术系统本身的创造、维护和更新的“物质性劳动”算作“数字劳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以福克斯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这类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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