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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所謂的「放下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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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屬性,而擁有不同種類的解脫。)

我要強調的是,這只是一種解釋。巴利文版的論述並沒有說這種「解脫」僅指重生的問題,甚至根本沒有提到重生。此外,通常這類注釋只是為了消解不同論述之間看似的不一致。 因此,該注釋所提供的解釋,正好能把我要強調的論述不一致縮減到最小,這並不奇怪。菩提比丘說,這則注釋的解釋看似合理,但並不是無可爭議的。無論如何,你仍然可用更廣泛的意義來理解「解脫」。他指出,也許更重要的是,無論怎麼解釋這個論述,在其他許多論述中,都描述到「心智」會在開悟時獲得解脫。而在某些論述中,那些譯為「心智」的詞彙,則等同於譯為「意識」的詞彙。(事實上,菩提比丘本人相信,我在本章中所關注的「無我論述」,顯然是令人費解的界線,也就是讓「他」獲得解脫的界線,都可以解讀為心智獲得解脫。在巴利文中,有時動詞的主詞並不會出現在文字中,而大多數譯者都根據上下文而認定主詞是「他」。但菩提比丘認為,整體來說,把「心智」當做主詞是更合理的解讀。)

有鑑於和「參與」相關的論述裡,提及解脫的意識,以及其他論述中,針對解脫「心智」的明確描述,都告訴我們,佛陀認為意識在開悟當下就獲得解脫,並不是瘋狂的想法。儘管如此,只要主張識蘊是我們發現獲得解脫的「你」之所在,就必須處理其他許多論述(像是無我的第一場論述)裡,把解脫描繪為放棄包括識蘊在內的五蘊。

確實,即使是關於參與的論述,在鼓勵放棄對五蘊的「欲求」時,也是納入了第五蘊──「識蘊」,因此這對於無我論述亦然。然而,有趣的是,關於參與的論述是如何表明識蘊就等同於個人,這不僅出現在我文中引用的段落,也出現在論述的開頭──佛陀宣稱:「參與者是未解脫的,未參與者是解脫的。」然後祂繼續以「參與」和「未參與」來討論識蘊與其他四蘊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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