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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上所用的劳力: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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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谈到(第 11 章),在美国走向全盘工业化的同时,南非也开始步入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在南非奥兰治河和瓦尔河(Vaal River)以北的地区,人们在 19 世纪的最后三四十年发现了钻石和黄金。南非发展的核心地区,也随之迁移到这些内陆地区。最初,钻石和黄金都是露天开采。有的时候特别的工作项目以契约包给白人企业家做,由这些企业家组织劳工群体。虽然有些非洲人支付了做全职挖掘者规定的许可费,但是到了 1876 年,工资较高的技巧工作却由白人挖掘者垄断(Welsh,1971:181),而非洲劳工只能签约做三个来月的短工。到了 1892 年,技术工人已组成一个工会,以防管理部门为了降低劳力成本而使用非洲劳工,或赞助英国人进一步移民南非。

1899—1902 年,由于英国与布尔人之间为争夺对南非的政治控制而作战,采矿作业中断,并减少了一半的可用劳力。可是到了 1906 年,各个矿场又全面开工,其所用劳力有 1.8 万名白人、9.4 万名非洲人,以及 5.1 万名中国契约佣工(Houghton,1971:15)。1907 年,白人技术工人罢工,反对管理部门增加中国移民和以黑人劳力取代白人劳力的计划。当失业的布尔人被拉来当破坏罢工者时,罢工便平息了。可是它所造成的结果,却是遣返中国矿工,并加强就业方面的种族隔离。

到了 1912 年,大多数的白人矿工均来自南非以外的地方,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地。这些白人构成了技术劳力。相反,非洲人是无技术的流动工人。他们签为期 6—8 个月的契约,工资为白人工资的十分之一。

雇用非洲人为临时劳工的想法,在开矿最初 10 年根深蒂固。在 19 世纪 80 年代,这个想法又与在非洲劳工契约期间把他们局限在自己所住地方的概念结合。这个办法最初是在金伯利的钻石矿场确立下来,部分是为了使非洲矿工不再非法地将钻石售予商人,部分是为了控制逃亡。自此以后,这种封闭的“综合住宅”便成为钻石矿场的一个特色。地方上的商人最初抗议矿业公司为其关起来的劳工成立公司的商店。当黄金矿场后来采用“综合住宅”的制度时,这些综合住宅是开放式而非关闭式的,以回应地方上店商的反对(Welsh,1971:180)。

从一开始,采矿业便不仅吸引了南非本地的工人,也吸引了远在尼亚萨兰(Nyasaland)和莫桑比克的工人。1911—1920 年,矿场开始日渐依靠由所谓“原住民保留区”进口的临时契约劳工。这些保留区是专为非洲人居住而划出的领地。它们所占的地方包括南非联邦全部领土的 13% 左右,以及贝专纳兰(Bechuanaland,今日的博茨瓦纳)、巴苏陀兰(Basutoland,今日的莱索托)和斯威士兰等英国的“保护国”。这些地区理应给矿场供应流动劳力,也为流动者的家庭和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计。然而,原住民保留区的制度,只构成较大劳力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系统同时牵涉为白人农场主安排非洲劳力的供应,并且不许非洲人在街镇和城市作永久性的合法居留。1913 年的《土地法案》(Land Act of 1913),将仍留在白人所拥有土地上的非洲人,指派给农场主为“劳力佃户”。这些佃户为农场主服定额的劳役以交换在其土地上居住的许可。这样的劳力使白人农场主可以扩大粮食作物(尤其是玉米)的商业生产,以供应日渐成长的矿场和城市,而同时又减缩住在保留地上非洲农民的经济作物销售。这个情形促进了白人所拥有的商业性农业,也抑制了耕种经济作物的非洲农民的成长,使保留地只能生产生计作物。保留地的制度也造成矿场上的工资降低,因为矿场主人可以付给非洲劳工低于生计所需的工资,而《土地法案》又禁止劳力由白人的农场迁移到市镇。

劳力控制政策的另一个要素是“通行证”法。这些法津规定非洲人必须随身携带居住许可证、寄宿许可证、其雇主所给的证件、宵禁通行证,也允许政府将它认为多余的非洲人由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这些法律使非洲人不能自由流动。还有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旷工与违反纪律犯法。这些法律的作用是抑制一个稳定的非洲工人阶级在市镇中的成长(一个可以对经济和政治制度提出要求的阶级),而强迫城市中的非洲人与其保留地维持关系。而同时,白人工人又可以担任监督性的职位和得到报酬上的好处,因而造成了一个由政治手段维持的分裂的劳力市场。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南非采矿业以外的工业发展大为加速,将愈来愈多的南非黑人劳工引进采矿业以外的工业工作。为此,矿业公司在南非联邦以外的地方加强寻找廉价的流动劳力,如马拉维和莫桑比克。这个政策得以在采矿业以及采矿业以外的工业,将非技术性劳力的工资压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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