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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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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5日曾经在印度议会下院这样说过:

就我所知,在过去几百年里,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或者说宗主权,从未受到任何其他国家政府的质疑。[13]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我用斜体标出的关键词和短语,均来自那些试图要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外国政府,如19世纪和20世纪入侵西藏的英国,二战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所作所为,以及印度某些人在不同时期给予的支持。大量的史实均记录着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丑恶行径,本书只引用了其中的小部分。[14]

让人深思的是,不管他们现在或今后的做法如何自相矛盾,不管他们怎样玩弄宗主权这个似是而非的字眼,就连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曾不假思索地引用过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的事实。

如果用华盛顿大学怀利教授这个藏语语音专家而非历史学家的话来说,所有这些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早就有过的一些说法,都是“赤裸裸的中国共产主义路线”!

下面这些也颇具历史讽刺意义。

(1)达赖和噶厦政府制度(僧侣贵族地方政府)系中国封建中央政府为西藏量身制定。而在1959年农奴主叛乱分子和其外国支持者[15]那里,它却以一个纯粹民族而且几乎神圣的西藏国形式出现,并且变成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一个依据。这种历史逻辑真是可笑至极!依照历史的正确逻辑,应该是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在旧地方统治者无视自己对改革承诺的情况下推翻了这个制度,在中国大陆结束了封建主义,使这个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巩固,它也理所当然是人民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革命权利。

(2)支持西藏独立的另一个论据是基于伦钦夏扎[16]1914年签署的所谓西姆拉“协议”。对此稍有常识的人不会否认,正是这个所谓的协议把西藏卖给了帝国主义。因此,这个论据也毫无意义,签字出卖领土、权利和民族的所谓“协议”怎能成为西藏独立的一个依据?!

当然,肯定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非是要否认各民族之间曾经出现过战争、民族压迫、歧视和分裂的历史事实,这些情况过去都曾发生过。

早期,它们是封建制度纷争推动的结果。而在19世纪,它们又成为外国势力迫使中国分裂的新借口,尤其是出于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的觊觎。1951年在庆祝西藏和平解放协议签订的招待会上,毛泽东曾经提到过这个时期:

100多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并不团结,尤其是汉族和藏族之间,这是反动的清朝政权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17]

然而,如果从更长的时间来看,每个时期的不和在时间上都很短暂,而且很多世纪的历程已经证明,团结是主要的趋势。如果不是共同利益将它们连接在一起去创造历史,那么又如何解释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之间存在的牢不可破的凝聚力?除此之外,还能找到更好的理由吗?如果要进行比较,今天古罗马帝国、查理曼帝国、奥斯曼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抑或拿破仑王朝又在何处?毫无疑问,我们这里讲的与莫斯科现在喜欢公开嘲讽的一个说法不同:“凡中国势力到过的地方,就永远是中国的领土”。他们应该清楚还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中国从未提出过领土的主张。对今天的全中国人民而言,团结的有效基础并非依靠什么主张,而是靠生命才凝结在了一起。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一些民族的确曾经相互融合,譬如中国的多数民族汉族,就是这种相互融合的结果。有时,多数民族中的一些群体也会被吸纳到少数民族中。在一些地区,不同的民族杂居在一起;而在其他地区,譬如西藏,几乎主要是一个民族。但无论怎样分布,民族间的交流和一个不断强大的母体把所有人都团结在了一起。

包括西藏在内的中国革命,动摇了过去引起民族间相互疏远和不平等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新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符合并且促进各民族人民追求团结和进步的愿望,在法律上也禁止民族间的相互歧视。当然,无论是多数民族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民族对多数民族,不能说过去民族之间存在的偏见已经从大家心中抹去,而且政策受到破坏的地区还会出现各种漏洞。在“四人帮”的影响下,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确存在这种问题(西藏比其他地区少一些),鼓吹“社会主义时期不存在民族问题”的观点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客观事实。他们攻击民族自治是搞分裂,并且想终止民族自治政策,这些极“左”言论的背后企图隐瞒根植于过去封建社会的大汉族沙文主义,并且严重破坏了民族间的团结。

新中国成立后,在制定所有重要民族政策时,提出要加以提防和克服的倾向[18](其次是要反对少数民族地方沙文主义)。自从打倒了“四人帮”,这个原则得到了新的重视。

1980年春天,中国最高领导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西藏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并且以文件形式进行了总结和出版。紧接着,胡耀邦总书记与其他高级领导人赴西藏考察,西藏党委做出了人事上的变动,对一些坚持走极“左”路线的成员进行了调整,原因是他们不顾西藏实际,机械地照搬全国其他地区的做法,忽视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广大汉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即使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西藏历史极其特殊、民族相对单一、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等事实。尽管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不变,但在形式上必须要因地制宜。

现在,加强民族自治成为重点,就是说要让藏族人自己来管理本地区的事务,所有地区级干部和80%县级干部都要由藏族担任,藏族要占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2/3,并且宣布汉族干部已大体完成自己的使命要转移到其他地区,他们的工作将由藏族干部接任。到1980年,这些藏族同志要成为4万名党员、非党派积极分子及其同盟的主要力量。

在西藏自治区内,藏语要成为第一语言,在行政、教育和其他公共事务等领域与汉语同时使用。

正如指出的那样,实行民族自治的地区对中央政府颁布的不符合西藏实际的法令有权不执行或可进行调整,也可以在宪法和司法体系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的条例、规程和司法准则。与此同时,1981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通过了相关决议,少数民族地区行使区域自治和多民族杂居区域享有同等权利的做法实现制度化,并且得到进一步的加强。[19]1982年,这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和做法一起被写进了中国新宪法草案,适用于全中国民族自治地区。其中有一个条款要求,各民族地区的主席须由相应的民族干部担任(见附录)。

1979年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了七名成员组成法制工作小组,两位副主任陈竞波和德格·格桑旺堆任组长,立刻着手起草符合西藏当地情况的民族自治条例。[20]1981年初,宣布通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变通条例。[21]

这些政治措施对中国各民族享有的平等地位进行了表述,平等也是中国各民族大团结的前提。经济领域的措施则旨在加快实现各民族在物质生活上的平等,目标是要在五年内,使西藏的平均生活水平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到1990年,西藏的经济和生活水平要得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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