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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预期与平等保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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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社会集资,结果产生信用与债务乱象。可以说,黑恶势力、贪污腐败、集资混乱等负面社会现象的产生,从经济制度层面上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要实现有效保护产权,尤其是平等保护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政府就必须从竞争性经营活动中退出。这其实就是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而倒逼政府体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

第三,有效保护产权能够让公众约束公权,实现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

保护产权延伸到政治层面就是保护人权。人权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但我国目前公众积怨较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实中特权的普遍存在,人权往往被特权侵犯。这一问题的经济根源就在于现实中财产等价交换的规则极易受到破坏。我们知道,财产交换所体现的不只是物与物的关系,也不局限在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体现了承载于物中的人与人交往的权利关系。其实,人权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就是财产权。人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经济内涵就是获取财产权利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平等,而这又以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为前提。可以说,不保障财产的等价交换,就难以奢谈保护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实现人与人的平等。那么,谁在侵害财产的等价交换规则呢?当前,虽然存在私人与私人之间的财产侵害问题,但财产等价交换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是公共权力对私人产权的侵害。在中国,公共权力高于私人权力、公共权力可以随意侵犯私人产权的社会意识根深蒂固,政府的权力缺乏实际制约。这就导致公权的实际执行者,以及他们的“俘获”者,具备侵犯他人产权以增加自身利益的特殊权力。也就是,扭曲财产在市场中的交换规则是不等价交换。因此,保障财产等价交换,关键是要实现权力制衡,由公众约束公共权力。我们应卸下一些无谓的“包袱”,公众对公共权力的约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而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追求目标。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强调,跳出盛衰治乱的关键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公众约束公有权力的根本举措就是要有效保护私人产权,使其不受公共权力侵犯。这包括三点:第一,实现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第二,由于财产权属于司法权,行政权不能干涉私人财产;第三,司法权自身对私人产权的干预也要求法庭授权。



三、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效保护产权


当前的全面深化改革并不复杂,强调核心的一点就可以:有效保护产权。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资源价格及要素价格自然在市场博弈中走向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汇价市场化自然就能推进,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也就得以实现。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人们自然就会勤劳实干,注重长期投资,而不是相互欺诈恶斗、沉迷短期投机。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家队伍自然形成,人力资本自然回流聚集,企业家队伍壮大与人力资本累积是同保护产权的状况成正比的。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企业自然投资于技术创新,人才自然致力于创新技术,创新驱动战略就能够实现。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财产分配机制自然趋向公平公正,交易双方的利益自然实现共享双赢,人与人之间就能够实现平等包容。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政府行为自然会受到约束,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权力边界自然会得到清晰界定,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体制也就能够实现。因此,改革能否完成最深层次的制度保障,统一效率与公平,就在于能否有效保护产权。

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产权呢?有两大要点:首先,建立新的公众意识;其次,改革旧的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新的公共意识。汇聚尊重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是让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众的产权意识逐步形成但极为混乱。一方面,由于外来的理念冲击与蓬勃的市场大潮,获取自身财富、保护自身产权已经成为广大百姓的共同愿望。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理论宣传和分化的贫富差距,仇恨他人财富、轻视他人产权也日渐成为普遍的大众心理。公众意识的混乱源于理论的纷争与缺失。新古典经济学赋予了公众追求自身财富的合理性,但仅立足代表性消费者与厂商的一般均衡模型,未能探讨产权的作用机制,也未能预见产权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后果,无法深刻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对马克思经济学的传统理解,虽能正确认识到产权分配的根本性意义,深刻洞察财产被少数人占有导致的社会矛盾,却只会得出私人产权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与共同富裕相违背的结论。官方意识形态力图运用“主体论”统合前两种思想,既肯定私人产权能够通过个人利益激发效率,从而不断强调提升私人产权地位、释放私人产权活力,却又仍然坚持只有公有产权才能推进社会公平,从而公有产权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但如此一来,保护私人产权就矮化为促增长、增就业、取税收的手段,就局限为阶段性任务,剥夺私人产权仍然是最高的社会理想,民营企业就如同豢养的待宰肥羊。上述理论各有长短、相互僵持,撕裂纷乱公众意识。如果认为自私自利是天经地义,私有财产是源于剥削,那么产生如下的社会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他人财产被剥夺是不必给予同情的,甚至只有剥夺他人财富才能富有自身。这将无法产生有利于私人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态,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有效保护产权。

建立尊重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必须从传统的意识形态束缚中解放思想,必须在全面理解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事实上,保护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与共同富裕并不矛盾。马克思深刻洞察产权平等的根本重要性,但平等产权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消灭私有制实现财产的共同占有。马克思其实区分了两种私有制:第一种私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称为小生产者私有制;第二种私有制是同广大无产者相对立的生产资料少数人占有,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其中,第一种私有制是实现自由与个性的前提,却无法与社会化大生产兼容,最终被第二种私有制取代;第二种私有制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但导致产权分配的不平等,最终将因矛盾的累积而被“炸毁”。马克思号召的“消灭私有制”,是要消灭第二种私有制,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因此,违背共同富裕的并非私有制一般,而是一种私有制特殊,即广大劳动者转化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少数人占有的严格对立。中国当前保护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不是要形成第二种私有制,而是要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重建第一种私有制。我们应当承认这是可行的。一方面,大生产并不必然取代小生产。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企业管理与计划存在成本,且生产规模越大成本上升越快。因此,每一轮新市场的发现、发明新技术,更多源自灵活多变的小企业。另一方面,保护私人产权并不会必然出现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格局。通过实现财产获取权利的平等、财产积累机会的平等与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生产资料的分布聚合将由个人努力程度,即劳动决定。因此,不讲前提地说私人产权是罪恶之源、公有产权道德至上是错误的,任何形式的合法产权都是阳光的、应该被尊重的。随着真正形成科学的产权理论,在保护自身产权的同时尊重他人产权就会成为一种公众意识。

第二,改革旧的法律体系,全面并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是让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基础。

产权就其形态来讲,包括物质产权(资源、土地、货币资本、设备及各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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