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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预期与平等保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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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料等)、知识产权、劳动产权(个人对自身劳动的所有与支配);就其功能来讲,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有效保护产权就必须全方位地保护产权的各个形态与各项功能。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产权的保护,重有形的产权,轻无形的产权;在物质产权的保护中,重人为创造物的产权,轻自然馈赠的资源、土地等产权;在土地产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中,重占有权与使用权,轻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样的产权保护是极不完备的,难以发挥产权的应有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加强知识文化、自然资源、农村土地三个方面的产权保护。当前在推进对产权全面保护上,就是要将《决定》落到法律体系改革的实处。

产权就其所有者来讲,包括国有产权、自然人产权、共有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社区产权等。有效保护产权就必须彻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属性的产权,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宪法到刑法和民法的整个法律体系上。但长期以来,我们重公有产权保护而轻私人产权保护,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不平等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宪法是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领域的不平等必然会影响到刑法、民法等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因此,当前最核心也最紧迫的是在宪法领域破除所有制歧视,平等保护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这样做并不与共同富裕相矛盾,亦不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背离。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也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在宪法中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必须居于主体地位,也没有必要在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新阶段,为了维系特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干预、束缚,甚至扭曲市场。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曾做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一些修订甚至是根本性的。例如,紧随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我们在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举措在宪政层面上保障了市场经济,极大鼓舞了中国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我们应当也可以在宪法层面进一步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也就是对宪法第六条做出修订。模糊掉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硬性要求,只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属性,提出发展混合经济,让各种经济成分与投资主体平等竞争、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破解目前中国经济治理困境,必须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统一效率与公平,其核心点就是有效保护产权。有效保护产权能够形成崇尚劳动的社会风气、增进物质资本质量、累积人力资本、推动技术进步,从而提升效率。有效保护产权也能够实现财产获取权利的平等、财产积累机会的平等、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从而促进公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效保护产权需要做到两点。首先,创新理论,正确认识到保护私人产权与共同富裕的逻辑统一,汇聚尊重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其次,改革法律体系,全方位地保护各个形态与各项功能的产权,彻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属性的产权,尤其在宪法领域破除对私人产权的所有制歧视。


[1] 魏杰,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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