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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难以言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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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因此,各州都希望降低本州的评估值,进而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较多的补贴。

对居民住宅的财产税立法开征以后,地方政府这部分收入增长会不会减少中央税收返还?此规定虽然不由全国人大在“房地产税”立法中解决,但对地方政府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影响很大,属于立法时要明确的配套政策之一。



五、房产评估是征收房产税的技术难题更是政治问题


除了法理以外,征收房产税还面临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房产评估。如果依据房产评估值征税,就存在一个由哪个主体评估的问题,被评估对象承认不承认这个主体的评估值问题。现实生活中,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企业资产的评估出现不同评估值的情况已经是所在多有。评估最难的是什么?这个评估值出来以后,能否得到被评估对象的所有者认可才是问题所在。

评估值不是市场价,虽然希望评估出来的是市场价,但是评估值和市场价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市场是随时变化的,所以每次评估完了以后,都要和被评估对象所有者讨论,接受不接受评估值。影响评估值的因素很多,比如位置、楼层、朝向,甚至是否邻近马路都会有很大影响。德国的评估体系已经运转很多年,可以说评估从启动开始,到最后把钱收上来,这个周期是很长的,而且包括评估在内的征收成本也是不低的,因此德国是几年评估一次。在中国评估的难度可能更大。如果出现争议,就需要一个协调机制,若实施仲裁制度,恐怕远远要比评估技术本身难度大得多。千千万万家住宅的评估成本已经难以计量了,再设置仲裁制度,征税成本和居民纳税成本会增加多少?这是出台评估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



六、破解“房地产税”法理障碍的办法


实际上,为解决“房地产税”法中的两个法理障碍,有许多供讨论的方案。其中,对住宅价款扣除土地使用费后的建筑物价值征收房产税可以作为供选择的方案之一。这个方案对居民住宅征收了财产税,实现了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住宅的目的,化解了评估的社会成本问题,同时又避免了法理相悖的问题。这也是市场经济财产税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个方案,在国有土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企业或居民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至于政府是用分期(分年或分月)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办法,还是用招拍挂的办法一次性收取一个比较长时期的(比如70年或50年)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可以由政府选择。

这两个办法的结合既保持了对无偿取得国有土地的企业分期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制度,又保持了对居民住宅占据国有土地一次性征收长期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的制度,同时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住宅的改革目标也实现了。最重要的是这个方案解决了“房地产税”立法中的两个法理障碍。

同时,对交易环节开征消费税,这是控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的有效措施,只需在现行消费税中增加一个税目即可。

总而言之,在减少交易环节税收前提下,对居民住宅扣除土地使用费以后的价值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同时维持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再在消费税中增加一个住宅买卖环节的税目。这是一个理论上说得通,法理上无悖论,实践上可行的方案,这个税收系列可以成为实现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目标的重要支柱之一。当然,这只是解决了法理问题以后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框架,具体对纳税人的规定、对征税对象(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不完全产权房等)的规定,对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惩罚的规定等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开征以后对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和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的影响就更多了。“稳步推进”确实是英明决策。


[1] 许善达,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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