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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春天,经国务院批准,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省份。200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将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国,重点是浙江、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江苏、北京、天津八省(直辖市)。《意见》将改革浓缩为16个字,“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明确要求,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当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对粮食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放开,标志着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4年春播前,国家出台了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发布了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之后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则将这一做法制度化,“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这一制度出台后,对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保持了粮食生产和市场连续五年的基本稳定。
三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的逐步形成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大大增加,从事多种经济活动增加收入的现象也快速增加,部分农民走上了外出务工经商的旅程。针对这一现象,《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提出,“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从而为森严的城乡壁垒打开了一个口子。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的经济日益活跃,就业机会明显增加。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数量超过3000万人,出现了当时引人注目的“民工潮”。然而,大量农民的流动,给交通运输、计划生育、教育等领域带来了明显压力。因此,各地政府(尤其是流入地政府)和社会氛围都不支持农民外出流动就业,这也注定了农民进城就业的路程将充满坎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城市就更是设置了一系列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壁垒。上海市劳动局1995年2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三类;各企事业单位在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必须限期清退已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用工单位若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一经查实,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退,并补缴管理基金,同时还要按每使用一个外地劳动力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此后,其他省会城市纷纷效仿,并以优化当地产业结构、提升竞争力等为由,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学历、从业资格证书等方面提出要求。由于农民外出就业渠道不畅、手续烦琐、工资水平低且经常被拖欠、难以在教育培训卫生社保等方面得到公共服务,因此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和农民的增收。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放宽了对农民外出就业的限制,全面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力争为农民工进城就业营造良好环境。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开拓农村广阔的就业门路,同时适应城镇和发达地区的客观需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针对一些地方人为设置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制度壁垒,并出台歧视性规定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明确指出: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纠正简单粗暴清退农民工的做法。要积极发展各种劳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对农民工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6年,国务院专门发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从清理工资拖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严厉查处使用童工、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进行技能和安全培训、推进工伤和大病保险及探索养老保障办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并将农民工及其子女纳入传染病防控和计划免疫范围等10个方面对做好?民工工作,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进行了规定。为促进农民工工作的落实,200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和权益保护”。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
为加快推进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完善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农民工就业环境大为改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力度大为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到2007年底,离开本乡镇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农民工(不计家属)已超过13亿人,约占农村全部劳动力数量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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