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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体育法》的立法评析、立法创新及重点配套立法完善

时间:2023-04-12 07:03:57

姜 熙,蔡鹏嘉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简称《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此次立法工作是对1995年《体育法》的修订,但修订后的《体育法》从立法理念、章节设置、条款内容、条款数量等诸多方面有着全新的面貌。修订后的《体育法》,共12章,新增4个章节,增加了68个条款,共122条。从比较体育法的视角来看,新修订《体育法》章节数量、条文数量在世界各国体育法中均处于前列。从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体育法》相较于我国其他领域的立法,条文数量也是排名靠前的一部法律。从条文内容来看,新修订《体育法》没有一个条款是完整保留1995年《体育法》的相关条款,可谓全新的《体育法》诞生了。因此,为了与1995年《体育法》进行区分,本文将本次修订后的《体育法》称为新修订《体育法》,将1995年《体育法》称为原法。新修订《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掀开了新的篇章,将为新时代中国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文章旨在对新修订《体育法》各章进行立法评析,并梳理新修订《体育法》的重要立法创新,最后为新修订《体育法》后续实施需要的重点配套立法进行探析。

1 新修订《体育法》立法评析

1.1 “总则”章的立法评析

“总则”是一部法律的纲领,是具有统领性地位的关键部分[2]。新修订《体育法》“总则”章共15个条款,较原法的9个条款增加了6个。从条文内容来看,新修订《体育法》“总则”章的立法符合立法学的基本要求,对《体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原则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总则”章还融入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坚持党领导体育工作、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等新的体育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同时,首次在国家法层面确立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新修订《体育法》“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3]。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加强意味着对政府在体育事业中的作用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总则”章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政府部门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进行规定。

此外,“总则”章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充分体现了条款内容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第1条明确了立法宗旨,第2条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第3条规定了体育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调了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规划发展应起到的作用和责任,紧接着第4条法定了政府体育部门的权责范围,再到第5条对体育权利的规定,要实现体育权利的保障就需要规范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这是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而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又需要财政的支持,于是第6条和第7条涉及公共体育服务和财政支持的规定。

当然,“总则”章的立法并非是完美的,虽然“总则”章对整部《体育法》的统领性地位比原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整部《体育法》各章的统摄还不够全面,比如“总则”章与新修订《体育法》第五章“反兴奋剂”章没有形成对应,而“全民健身”章、“体育产业”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等均有对应的条款。但总体而言,“总则”章的立法较为规范,立法内容上有重大突破,彰显了整部《体育法》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本位的立法理念。

1.2 “全民健身”章的立法评析

“全民健身”章共8个条款,较原法“社会体育”章增加了1个条款。“全民健身”章仅第16条、第17条为全新的条款,主要是对全民健身战略和科学健身的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是在对原法第11条的拆分和修改基础上形成的。第20条和第22条则是在原法第12条的拆分和修改基础上形成的。第21条则是在对原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合并和修改基础上形成的。第23条则是对原法第16条的修改。

新修订《体育法》“全民健身”章最明显的修改是章名的改变。原法第二章是“社会体育”章,这是按照我国体育学界对体育的基本分类而采用的名称,但是体育学界对此分类或者对“社会体育”的提法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全民健身”这一概念在我国以往的相关文件中较多地被使用,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2009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以后,“全民健身”一词正式进入国家法规之中[4]。相比而言,“全民健身”的表述比“社会体育”的认知度更广。许多地方制定了含“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尤其2009年颁布《全民健身条例》以后,“全民健身”这一概念更是成为官方使用的主要术语。所以,无论基于民众熟知度,还是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权威性使用,将“社会体育”的章节名称改为“全民健身”具有合理性。从比较体育法的角度来看,没有发现国家的体育立法文本采用“社会体育”,各国相关内容的表述更为接近全民健身、全民体育、大众体育等。新修订《体育法》“全民健身”章是对《全民健身条例》的进一步升华,且实现了术语上的统一。

在立法内容上,“全民健身”章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以发展全民健身为战略,因为作为国家法律的法定内容,是真正意义上把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其次,“全民健身”章构建起了国家发展全民健身的基本框架体系。这个框架体系包含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和供给,全民健身计划、体育锻炼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等等。同时,该章对县级以上政府在全民健身开展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且下沉到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部门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在全民健身中责任的规定是真正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的基本保障。

1.3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的立法评析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共15个条款,较原法“学校体育”章7个条款增加了8个。“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较原法“学校体育”章而言有较大的修改。首先,将原法“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意味着该章范围由原先仅涉及学校体育,扩展到包括青少年体育。学校体育主要体现在地点上位于各级学校,内容是以学校体育课和学校体育竞赛为主干,而青少年体育的范围还包括了含竞技体育内容的青少年赛事等,其主体更为宽泛,也有较多国家的体育立法对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均有所规定。其次,该章的立法思路较为全面。且该章有诸多重大的制度创新,如体育考试制度、学校体育督导制度、教练员岗位制度、学校体育保险制度、优秀退役运动员优先聘用政策等均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立法举措。最后,该章对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权责规定更为详细具体。政府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上的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发挥。可以说,“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将为我国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该章立法回应了社会关切的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学校体育课正常开展、学校体育伤害防控机制等问题,充分反映了国家对青少年和学生体质健康的关怀。

1.4 “竞技体育”章的立法评析

“竞技体育”章共14个条款,较原法“竞技体育”章11个条款增加了3个。新修订《体育法》“竞技体育”章的立法在继承我国竞技体育立法传统的基础上作出创新。新增的运动员受教育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权利、赛事组织者权利,以及运动员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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